第六章 社的干部
发布日期:2010-04-11 作者: 来源: 阅读次数:
第六章 社的干部
第三十九条 本社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干部,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
建立健全民主推荐培养选拔干部制度,重视教育、培训、选拔和考察干部,不拘一格地选拔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以及社务工作中实绩突出的、社员信任的优秀干部。
第四十条 社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模范地履行本章程第三条所规定的社员的各项义务,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信念和较强的政治把握能力、参政议政能力、组织领导能力和合作共事能力,具备以下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理论政策水平,努力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热爱社组织,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和领导水平。
(三)清正廉洁,谦虚谨慎,联系群众,有开拓进取和奉献精神。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顾大局,识大体,作风民主,公道正派,善于团结同志一道工作。
第四十一条 社的中央和地方组织的各级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制,对同一职务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二条 建立对社的各级领导干部的考核和评议制度,健全社内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