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制度文献» 党派规章» 台湾民主自治同盟章程» 第四章 盟的基层组织

第四章 盟的基层组织

发布日期:2010-04-11  作者: 来源:  阅读次数:

第四章 盟的基层组织

  第二十七条 盟员三人以上可成立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盟员人数,并经上级委员会批准,分别设立盟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或小组,按盟员所在单位、职业系统或居住地区建立。

  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总支部、支部盟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经上级委员会批准,选举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委员若干人,必要时可设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总支部、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小组可以推选组长。
  第二十八条 盟的基层组织的任务是:
  (一)贯彻上级组织的决议和决定;
  (二)组织盟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特别是对台方针政策,对盟员进行思想教育,开展盟内的批评和自我批评,协调关系,加强团结;
  (三)根据上级组织的要求,结合本盟基层工作开展活动;
  (四)推动盟员做好本职工作,并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盟员参加面向社会的活动;
  (五)反映盟员及所联系台胞的意见和要求,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并积极反映基层的社情民意;
  (六)发展盟员;
  (七)收缴盟费;
  (八)维护和执行盟的纪律,决定对盟员的奖励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