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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盟的中央组织

发布日期:2010-04-11  作者: 来源:  阅读次数:

第二章 盟的中央组织

  第十一条 本盟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盟代表大会,大会闭会期间是它选举产生的中央委员会。

  全盟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
  第十二条 全盟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议中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盟的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
  (三)修改盟的章程;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
  第十三条 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如全盟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其任期相应地缩短或延长。中央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
  第十四条 中央委员会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组成中央常务委员会。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中央常务委员会行使中央委员会职权。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处理中央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经主席会议提名,由中央常务委员会任命秘书长。
  第十五条 中央常务委员会在中央机关设立若干职能机构并任命其正职负责人。
  第十六条 中央常务委员会必要时可设立非职能机构的专门委员会。
  第十七条 设立中央监督委员会。中央监督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对盟员遵守盟的章程,盟的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多党合作政治准则和履行领导职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中央委员会必要时可召集全盟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调整和增选的人数,不得超过原有中央委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十九条 全盟代表大会和全盟代表会议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中央委员会委员的名额,由全盟代表大会决定。
  中央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名额,由中央委员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