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党员
第一章 党员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符合本党发展党员条件,愿意遵守本党章程,可以申请加入本党。
第二条 申请入党,须有本党党员二人的介绍,填写入党申请表,经支部考察通过,报上一级地方委员会批准,并层报中央组织部备案。党员经批准后,自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党龄。
中央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必要时可以直接吸收党员。
第三条 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党章程,执行决议,交纳党费,积极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参加组织生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保守国家机密;
(三)拥护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四)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时事政策,学习本党历史和章程,学习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为祖国服务的才能;
(五)对党组织忠诚,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
(六)在本职工作中,认真负责,廉洁奉公,积极完成各项任务,并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四条 党员行使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党有关的会议和活动,阅读本党有关文件,对本党的工作提出建议;
(二)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三)可以批评本党的任何一级组织和任何人员;
(四)对于组织的决议如有不同意的地方,可以保留和向领导机关提出自己的意见,但在决议未修改以前,必须执行;
(五)基层组织对党员个人作党纪处分时,本人可以要求参加会议,并有权提出申辩;对处分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要求复议,并有权向上级组织申诉。
(六)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第五条 党员有退党的自由。要求退党,须向所在组织提出正式书面申请,经支部大会通过,报上一级地方委员会批准,并层报中央组织部备案。
对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和中央团结委员会委员的退党,须经中央决定。
第六条 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不履行党员义务,经教育无效者,由支部大会通过,报上一级地方委员会批准,注销其党籍,并层报中央组织部备案。
第七条 党员从一个地方迁移到另一个地方,必须办理转移组织关系手续。
第八条 党员在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九条 党员如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法律、政策,或违反本党章程和纪律的行为, 按情节的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停止或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处分。留党察看的期限最多不超过两年。在留党察看的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须经支部大会决定,报上一级地方委员会批准,并层报中央组织部备案;开除党籍的处分,须经省级组织批准,报中央委员会备案。
对地方组织各级委员会委员、省级组织和相当于地区级的市顾问的纪律处分,须经同级委员会决定,层报中央批准。
对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和中央团结委员会委员的纪律处分,须经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