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组织原则
第二章 组织原则
第十条 本党各级组织为中央委员会、省级委员会、相当于地区级的委员会、县级委员会;基层组织为支部、总支部。
第十一条 本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一)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服从中央。
(二)各级组织的领导机构由选举产生。特殊情况,可由上一级组织的常务委员会指派负责人员主持工作,或对领导成员作个别调整。
(三)各级委员会对各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和上级组织负责。下级组织贯彻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向上级组织反映情况,请示和汇报工作;上级组织加强对下级组织的领导,经常听取和及时处理下级组织提出的问题。
(四)各级组织的领导机构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二条 本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全国代表大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中央委员会。
地方组织的领导机关是同级的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各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闭会期间,是它们所选出的各级委员会。
第十三条 中央委员会必要时可以召开全国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中央委员会或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必要时也可以召开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开代表会议的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四条 党的各级干部是党的骨干,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进行选拔,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不断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
党的各级干部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三)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以及统一战线理论政策;
(四)紧密联系实际,注重调查研究;
(五)服从组织,遵守纪律,以身作则,扎实工作,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性;
(六)作风民主,密切联系群众,接受组织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七)善于团结同志,包括与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十五条 本党发展党员,实行巩固与发展相结合的方针,注重质量,坚持以大中城市为主;发展对象是同原中国国民党有关系的人士、同本党有历史联系和社会联系的人士、同台湾各界有联系的人士和其他人士,着重吸收其中有代表性的中上层人士和中高级知识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