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中央组织
第三章 中央组织
第十六条 本党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开,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中央委员会或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七条 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中央委员会报告;
(二)审议中央监察委员会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本党的方针、任务及其他重大问题;
(四)修改本党章程;
(五)推举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
(六)选举中央委员会;
(七)推举中央监察委员会。
第十八条 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如果全国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它的任期也相应改变。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中央委员会委员出缺,由候补委员按全国代表大会选举时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全党工作,对外代表全党。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召开,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九条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职权是:
(一)审议中央常务委员会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本党重大事项;
(三)选举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
(四)决定中央委员会秘书长、中央各工作部门正职负责人。
第二十条 中央常务委员会由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组成,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领导全党工作。
中央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三个月举行一次,由中央主席召开和主持,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一条 中央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中央主席会议主持中央领导工作。
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
主席会议由主席主持。
第二十二条 中央设常务副主席,由主席提名,主席会议通过。常务副主席协助主席主持中央日常领导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中央委员会秘书长由中央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中遴选和决定,主持中央机关日常工作。
中央常务委员会任命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中央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部门,各工作部门正职负责人,由中央委员会决定;副职负责人由中央常务委员会任命。
第二十五条 中央委员会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作为中央参政议政的助手,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和人选,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六条 中央监察委员会是中央荣誉机构,由全国代表大会推举产生。它的任期和中央委员会相同。
中央监察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由中央监察委员会全体会议推举。
中央监察委员会设秘书长,其人选由中央监察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七条 中央委员会设团结委员会。团结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团结委员会主任由中央委员会决定;副主任和委员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