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地方组织
第四章 地方组织
第二十八条 省级、相当于地区级、县级组织的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均由同级的委员会召开。必要时,经上一级组织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地方组织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同级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组织批准。
第二十九条 地方组织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同级委员会的重要事项;
(三)选举同级委员会。
第三十条 省级、相当于地区级、县级组织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如果同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它的任期也相应改变。
地方组织各级委员会在同级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同级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级组织的工作。
地方组织各级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同级组织常务委员会的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同级组织的重大事项;
(三)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常务委员。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的候选人名单,事先须经上一级组织批准。如果上述人员在任期内,职务需要变动,须经上一级组织批准。
第三十一条 省级、相当于地区级组织的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组成,在同级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同级委员会的职权。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组成主任委员会议,主持领导工作。
省级组织的委员会必要时可以设常务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主持工作。常务副主任委员人选,由主任委员提名,主任委员会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省级、相当于地区级组织的委员会设秘书长,由同级委员会决定,主持本级组织机关日常工作。
省级、相当于地区级组织的常务委员会可以任命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部门,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由同级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五条 省级、相当于地区级组织的委员会必要时可以设名誉主任委员、名誉副主任委员和顾问,由同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推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