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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发布日期:2010-04-11  作者: 来源:  阅读次数: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八条 对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和会员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在履行参政党职责和自身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其上级组织应给予表扬或奖励,贡献特别突出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上报会中央,在全会通报表彰。
  第四十九条 会员违反国家法律和本会纪律,所属组织应按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和对待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警告、撤消会内职务、留会察看、开除会籍的处分。
  第五十条 对会员的处分须经所属组织委员会讨论通过,报上一级地方组织批准。其中撤消会内职务、留会察看的处分,须上报省级组织批准,层报会中央备案;开除会籍的处分,须经会中央批准。
  留会察看处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在察看期间,没有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对会员的处分应严肃、慎重。
  受处分的会员对处分有不同意见,有权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