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干 部
发布日期:2010-04-11 作者: 来源: 阅读次数:
第七章 干 部
第四十四条 本会各级组织按照德才兼备、注重实绩、会员公认、任人唯贤的原则选拔和任用干部。本会各级组织应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努力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优化干部队伍结构。
第四十五条 本会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以下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思想、指导工作,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具有一定的政治把握能力;
(二)努力了解国情,熟悉政策,把握大局,善于带领所在组织的会员开展各项会务工作,具有一定的参政议政、组织领导与合作共事能力;
(三)认真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模范地履行本会章程,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热心会务,积极主动地开展本会工作;
(四)作风民主正派,求真务实,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团结同志,自觉接受组织和会员的批评监督;
(五)坚持立会为公,服务社会,服务人民,勤奋工作,清正廉洁,严格自律。
第四十六条 本会各级领导干部,无论是选举产生的,或是由组织任命的,均实行任期制,在同一职务上连选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七条 本会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和机制,逐步设立中央和省级组织监督机构,对领导班子成员遵守本会章程和履行领导职责的情况,对会员遵守本会章程的情况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