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基层组织
发布日期:2010-04-11 作者: 来源: 阅读次数:
第六章 基层组织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基层组织是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会员人数五人以上的可成立支部。会员人数较多的支部可设小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在会员人数较多的单位或按会员的业务系统设立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本会中央和各级地方组织可根据不同情况,设立直属支部或直属小组。不能编组的会员,应由其所属会的组织直接联系。
第四十二条 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的委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委员名额由上一级组织决定。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组织、宣传等委员,由委员会选举。小组可推选组长一人。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必要时经上级组织批准,可提前或延期换届。
基层组织的建立、撤并和所选出的负责人,须报上级组织批准。
第四十三条
(一)贯彻执行上级组织的决议和决定,组织会员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二)结合本单位的中心任务开展活动,推动会员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贡献力量;
(三)了解会员对国家大政方针和地方重要事务的意见和建议,向上级组织和有关方面反映;
(四)组织会员过好组织生活,加强政治学习,关心会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增强团结,共同进步;
(五)做好所联系群众的工作,积极反映社情民意;
(六)教育会员遵纪守法,讨论对会员的表扬、奖励和处分;
(七)对申请入会对象进行考察和培养,做好发展会员的工作;
(八)收缴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