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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地方组织

发布日期:2010-04-11  作者: 来源:  阅读次数:

第五章 地方组织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地方组织是:省委员会,自治区委员会,直辖市委员会;省(自治区)辖市委员会,直辖市的区委员会,地区委员会,自治州委员会;县委员会,县级市委员会,省辖市的区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本会地方各级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上级组织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地方各级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由同级委员会召集。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同级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和上级组织的决议和工作任务;
  (二)听取、审议和批准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同级委员会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同级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同级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其任期也相应地改变。
  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的名额,由上一届同级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报请上一级组织批准。
  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地方各级委员会或常委会召集,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新一届地方各级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由主席团推定召集人主持会议。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同级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级地方组织的工作,对外代表本级地方组织。
  地方各级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审议和批准同级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的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级组织的重大事项;
  (三)选举同级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
  (四)必要时经上一级组织同意,可以调整同级委员会的少部分成员。
  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由同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报请上一级组织批准。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任期与本届委员会相同。
  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同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其任期与本届委员会相同。
  常务委员会在同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的职权。
  地方各级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即为同级常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地方各级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主委会议,领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委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秘书长,由主委会议提名,同级常务委员会任命(在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由同级委员会任命),报上一级组织批准。
  地方各级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副秘书长和必要的工作部门。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按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产生,由主委会议任命,向同级常务委员会通报(在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向同级委员会通报)。
  根据需要设若干专门委员会。其机构设置和主任人选,由同级常务委员会决定(在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由同级委员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