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中央组织
第四章 中央组织
第二十四条 全国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听取、审议并批准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二)决定本会的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项;
(三)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出席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中央委员会或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必要时可以召开全国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全国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中央委员会或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六条 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其任期也相应地改变。
中央委员会委员的名额,由上一届中央委员会或中央常务委员会提出,全国代表大会决定。
第二十七条 中央委员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全会工作,对外代表本会。其职权是:
(一)听取、审议和批准中央常务委员会的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三)选举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
(四)必要时可以调整少部分中央委员。
第二十八条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新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代表大会主席团推定召集人主持会议。
第二十九条 中央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
中央常务委员会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与中央委员会相同。
第三十条 中央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任期与中央委员会相同。
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即为中央常务委员会主席、副主席。
中央委员会主席主持中央委员会的工作,召集中央常务委员会会议。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根据中央委员会和中央常务委员会的决定,领导中央日常工作。主席会议由中央委员会主席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二条 中央委员会设秘书长,由主席会议提名,中央常务委员会任命。根据需要由中央常务委员会任命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根据需要在中央机关中设立工作部门。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按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产生,由主席会议或主席办公会议任命,向中央常务委员会通报。
根据需要设若干专门委员会。其机构设置和主任人选,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