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制度文献» 党派规章» 中国民主促进会章程» 第二章 会 员

第二章 会 员

发布日期:2010-04-11  作者: 来源:  阅读次数:

第二章 会 员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事教育文化出版以及科技等其他工作的知识分子,承认并愿意遵守本会章程的,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必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爱岗敬业,努力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
  第十五条 申请加入本会,须有两名会员介绍,本人填写入会申请表,经基层组织和上级组织考察,由支部会员大会或支部委员会讨论通过,报省辖市或省级组织批准,并层报中央备案。
  中央和省级组织必要时可以直接发展会员。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有关会议和活动,阅读有关文件;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国家大事的讨论,反映意见,提出建议;
  (四)对本会的工作和领导机构提出建议和批评;
  (五)当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要求组织关心和帮助。
  第十七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维护国家利益;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任务;
  (三)参加国家的政治生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四)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五)联系群众,接受本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六)参加本会组织生活,交纳会费;
  (七)工作变动或迁移他地时,须转组织关系。
  第十八条 会员要求退会,必须正式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基层组织讨论并提出意见,报省辖市或省级组织批准,注销会籍,并层报中央备案。
  第十九条 会员没有正当理由,长期不参加组织活动,不交纳会费,不履行会员义务,经教育无效,或有其他原因,不宜保留会籍的,可由所在基层组织讨论,报省辖市或省级组织批准,作自行退会处理,并层报中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