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组织总则
发布日期:2010-04-11 作者: 来源: 阅读次数:
第三章 组织总则
第二十条 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中国民主同盟的组织制度是:
(一)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盟服从中央。
(二)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委员,在发扬民主,充分协商的基础上,采用无记名投票差额或等额方式选举产生。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的领导人员在特殊情况下因工作需要不能用选举方式产生,可以由上一级组织任命。
各级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方式,由同级代表大会决定。
(三)最高领导机关,是全国代表大会和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盟员大会)和所产生的委员会。各级委员会对同级的代表大会(或盟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建立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和程序,完善议事、工作决策体制,使民主集中制规范化。
(五)上级组织实施对下级组织的领导,并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盟员的意见,了解情况,及时处理他们提出的问题。下级组织要贯彻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向上级组织反映情况,请示和汇报工作,同时也要独立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上下级之间要互通信息,互相监督。
(六)民盟各级组织负责人在同一职务上可以连选连任两届,最多不超过三届。
第二十一条 中国民主同盟发展组织,以大中城市为主,以高、中级知识分子为主,以从事文化教育工作的知识分子为主。发展成员要注重质量,注意吸收有代表性的人士入盟。在工作中发展,发展为了工作,稳步发展,实行发展与巩固相结合的组织工作方针。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组织,必要时可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三条 新建或撤销县级以上(含县级)组织,须报民盟中央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