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基层组织
发布日期:2010-04-11 作者: 来源: 阅读次数:
第六章 基层组织
第三十九条 中国民主同盟的基层组织是: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的直属支部委员会、直属小组)。
第四十条 基层组织按盟员所在单位、系统或地区建立。根据工作需要,可建立基层委员会、总支部、支部。支部可划分小组。
地方委员会可根据不同情况设立直属支部或直属小组。因特殊情况不能编入支部的盟员,由所属民盟组织直接联系。
第四十一条 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支部(直属支部)委员会由盟员大会选举,委员会名额由上一级组织决定。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支部(直属支部)委员会推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及组织、宣传等委员。直属小组推选组长,必要时可推选副组长。支部所属小组推选组长,必要时,可推选副组长。
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支部(直属支部)委员会、直属小组长,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改选。基层组织的建立、合并、撤销,须报上一级组织批准。
第四十二条 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是:
(一)组织盟员学习政治理论,学习时事政策,学习民盟章程和民盟历史;
(二)传达并贯彻上级组织的决议、决定,根据上级组织的工作布置,围绕所在单位的中心任务,开展组织活动;
(三)反映盟员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所在单位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发挥民主监督作用;
(四)培养推荐民盟的后备干部;
(五)关心盟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推动盟员做好本职工作,组织盟员参加面向社会的活动;
(六)反映盟员及民盟所联系的知识分子的意见和要求,协助有关部门落实知识分子政策;
(七)维护和执行民盟的纪律,讨论对盟员的奖励和处分;
(八)吸收盟员,收缴盟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