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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干部和纪律

发布日期:2010-04-11  作者: 来源:  阅读次数:

第七章 干部和纪律

  第四十三条 中国民主同盟重视自身建设。依靠广大盟员不断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参政党机制,提高全盟素质,发挥群体作用,增强参政议政能力。在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振兴中华的伟大事业中,积极发挥参政党的作用。
  第四十四条 中国民主同盟的各级干部必须模范地遵守本章程,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熟悉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
  (二)有较强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热心民盟的事业,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三)坚持和维护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自觉接受民盟组织和盟员的批评与监督;
  (四)遵纪守法,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艰苦朴素,不谋私利。
  第四十五条 中国民主同盟注重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和任用干部。重视教育、培训、选拔和考核干部,特别是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建立自我约束、自我监督机制,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第四十六条 中国民主同盟的各级机关要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加强职能部门的建设,实行岗位责任制,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机关工作人员要清正廉洁,克己奉公,尽职敬业,树立良好形象。
  第四十七条 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或盟务工作中成绩显著或有较大贡献的盟员和组织,民盟组织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八条 民盟盟员违反民盟的纪律,损害或破坏人民或民盟的利益者,应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或处分。
  (一)对盟员的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盟内职务,留盟察看,开除盟籍。
处分盟员要有确凿证据,并须经基层组织讨论,上一级组织批准。开除盟籍,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组织审核,并报民盟中央批准。
留盟察看,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受留盟察看处分的盟员,在察看期间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确已改正错误的,可以按期或提前撤销处分,恢复上述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开除盟籍。
  (二)处分盟员时,除特殊情况外,应通知被处分盟员到会,允许其申辩,允许其他盟员为其辩护。盟员对处分有不同意见,有权向上级民盟组织直至中央申诉,有关民盟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迅速转递,不得扣压。
  (三)严禁打击报复或诬告陷害,严禁用违反盟章或违犯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盟员。违犯者必须受到民盟纪律的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