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制度文献» 党派规章» 中国民主同盟章程»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章 附 则

发布日期:2010-04-11  作者: 来源:  阅读次数: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民盟的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本章程修改,须经全国代表大会全体代表半数以上或经中央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央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