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干部
发布日期:2010-04-11 作者: 来源: 阅读次数:
第六章 干部
第四十条 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本党各级领导干部,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和民主评议机制、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合理的进退机制。努力建设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团结和带领广大党员坚定不移地同中国共产党一道前进的政治坚定、团结民主、工作高效、关系和谐、廉洁自律的领导班子。
第四十一条 本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制,中央的主席、副主席,地方组织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连续任同一职务一般为两届,最多不得超过三届。各级委员会的领导成员,因工作需要在任期内可进行调整。
第四十二条 本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模范地履行本党章程,并且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忠诚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爱国统一战线事业,热心本党工作,有政治责任感。
(二) 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和理论政策水平,不断提高政治把握能力、参政议政能力、组织领导能力、合作共事能力。
(三) 作风民主、团结同志,弘扬正气、顾全大局,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事。
(四) 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以身作则,模范地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委员会的机关干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