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党的干部
发布日期:2010-04-11 作者: 来源: 阅读次数:
第六章 党的干部
第四十三条 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为了更好地发挥参政党的作用,必须大力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素质。
第四十四条 从中央到地方各级组织,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和培养中青年干部,以推进新老合作交替。
第四十五条 党的各级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必须模范地履行本党章程所规定的党员义务,并且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2. 坚定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3. 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4. 热心本党工作,
5. 有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
6. 解放思想,
7. 实事求是,
8. 有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
9. 牢记为人民服务、致力为公的宗旨,
11. 热心为党员群众服务,
13. 密切联系党员群众,
15. 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16. 遵纪守法,
17. 清正廉洁,
18. 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
19. 刻苦学习,
20. 勤奋敬业,
21. 不断提高政治水平和工作能力;
23. 坚持和维护民主集中制,
24. 作风民主,
25. 善于团结同志,
27. 包括团结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30. 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31. 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的批评与监督。
第四十六条 各级干部必须服从党组织的领导和安排,接受组织的考核和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