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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党的干部

发布日期:2010-04-11  作者: 来源:  阅读次数:

第六章 党的干部

  第四十三条 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为了更好地发挥参政党的作用,必须大力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素质。
  第四十四条 从中央到地方各级组织,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和培养中青年干部,以推进新老合作交替。
  第四十五条 党的各级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必须模范地履行本党章程所规定的党员义务,并且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2. 坚定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3. 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4. 热心本党工作,
  5. 有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
  6. 解放思想,
  7. 实事求是,
  8. 有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
  9. 牢记为人民服务、致力为公的宗旨,
  11. 热心为党员群众服务,
  13. 密切联系党员群众,
  15. 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16. 遵纪守法,
  17. 清正廉洁,
  18. 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
  19. 刻苦学习,
  20. 勤奋敬业,
  21. 不断提高政治水平和工作能力;
  23. 坚持和维护民主集中制,
  24. 作风民主,
  25. 善于团结同志,
  27. 包括团结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30. 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31. 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的批评与监督。
  第四十六条 各级干部必须服从党组织的领导和安排,接受组织的考核和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