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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基层组织

发布日期:2010-04-11  作者: 来源:  阅读次数: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四十条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小组。凡有党员三人以上可成立小组,五人以上可建立支部委员会。有两个以上支部的单位、行业、地区,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较多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基层委员会。
  基层组织的建立、合并和撤销,由上一级地方组织决定。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并在条件具备时,可以设立直属基层委员会、直属总支部、直属支部。
  第四十一条 党小组选举组长一人,任期三年。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分别由基层、总支部、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到五年,委员名额由上一级组织决定。
  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各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分别在基层委员会委员、总支部委员会委员、支部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不设委员会的支部,由党员大会选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基层组织的负责人经选举产生后,均需报上一级地方组织批准。
  第四十二条 基层组织的任务是:
  1. 组织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2. 学习科学发展观,
  3. 学习宪法、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时事政治,
  4. 学习本党历史和章程。
  5. 根据上级组织的决议、决定,
  6. 结合本单位、本地区的实际情况,
  7. 积极主动开展各项活动。
  8. 积极引导党员做好本职工作,
  9. 并围绕本单位、本地区的中心工作,
  10. 充分发挥协调关系、化解矛盾、促进工作和维护社会稳定的积极作用。
  11. 组织党员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
  12. 深入开展调查研究,
  13. 反映情况,
  14. 提出意见,
  15. 为本党开展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和社会服
  16. 务活动提供信息和建议。
  17. 组织党员定期过好组织生活,
  18. 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19. 增强团结,
  20. 共同进步。
  22. 关心党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
  23. 为党员服务,
  25. 向上级组织和有关部门反映党员和所联系的归侨、侨眷、留学回国人员及海外侨胞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26. 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
  27. 讨论对党员的表扬、奖励和处分。
  28. 吸收党员,
  29. 收缴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