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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组织制度

发布日期:2010-04-11  作者: 来源:  阅读次数: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 党的组织系统包括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中央组织是中央委员会。地方组织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直辖市区委员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委员会。基层组织是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和小组。
  第十四条 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其基本原则是:
  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地方组织服从中央委员会。
  党的各级委员会由选举产生。
  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地方各级领导机构是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党员大会和它所产生的委员会。基层组织的领导机构是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党员大会。各级委员会向同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贯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党的上级组织要加强对下级组织的领导,经常听取并及时处理下级组织的意见和建议。下级组织要认真执行上级组织的决议和决定,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汇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第十五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集代表会议,代表会议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会议的委员会决定。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要问题,调整和增补选委员会部分委员。地方各级组织召开代表会议应报上一级组织批准。
  第十六条 党的各级常务委员会在必要时可召集委员会扩大会议(地方组织不设常务委员会的由主委会议召集),讨论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要事项,扩大的范围由召集会议的机构决定。
  第十七条 党的各级组织及其领导成员应模范遵守本党章程,发扬民主,密切联系党员群众,虚心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批评和建议,认真接受党内监督,建立健全党内监督机制,并制定相关的制度和措施。
  第十八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的产生,应经充分酝酿协商,由党的各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采用等额或差额选举办法和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以保障选举人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的个别领导成员,如因特殊原因,可以由上级组织任免。筹建地方组织的领导成员,由上一级组织任免。
  第十九条 由选举产生的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一般应实行任期制,可以连选连任,但同一职务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三届。在任期中可以根据任职年龄界限、工作需要、本人意愿等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县级及以上地方组织的建立和变更,由上一级组织审核,并逐级呈报中央批准。
  第二十一条 在尚未成立省级委员会的地方,根据工作需要并在条件成熟时,可设中央直属的组织。
  第二十二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组织及其领导成员要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不断推进政治交接,切实提高政治把握能力、参政议政能力、组织领导能力和合作共事能力。要着眼于多党合作事业的长远发展,切实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
  第二十三条 组织发展应坚持以归侨、侨眷为主,以大中城市为主和以有一定代表性人士为主,注重政治素质,发展与巩固相结合,有计划地稳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