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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1-06-15  作者: 来源:  阅读次数:

    新华网北京3月15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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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言
    第一章 总纲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三节 国务院
    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七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