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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章程

发布日期:2010-04-11  作者: 来源: 阅读次数: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章程

(1992年12月21日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总 纲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是由原中国国民党民主派和其他爱国民主人士所创建,是具有政治联盟特点的、致力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祖国统一事业的政党。

中国民主革命伟大的先行者孙中山于1911年领导辛亥革命,推翻了封建帝制,创建了共和国。辛亥革命以后,孙中山继续为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军阀进行了不懈的斗争。1924年,孙中山接受中国共产党的帮助,制定了联俄、联共、扶助农工三大政策,改组了中国国民党,实现了国共第一次合作,推动了民族民主革命的发展。孙中山逝世以后,中国国民党内的民主派和其他爱国民主人士,继承和发扬孙中山爱国、革命和不断进步的精神,坚持同中国共产党合作,继续参加民族民主革命,并为促进国共第二次合作,夺取抗日战争的胜利,发挥了积极作用。在这个过程中,国民党各派爱国民主力量逐步发展和联合,于1948年组成了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本党同中国共产党风雨同舟,并肩战斗,为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反动统治,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了重要的贡献。新中国成立以后,本党参加人民政权和人民政协的工作,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发展爱国统一战线,顺利实现社会主义改造和促进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本党适应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的要求,实现了工作重点的转移,开创了工作新局面,为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促进祖国和平统一作出了新的贡献。

本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在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范围内,享有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内部事务,开展各项活动。

本党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在多党合作中,本党是同执政党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的参政党,贯彻执行“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实行民主监督。

本党在现阶段的政治纲领是,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旗帜,遵循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动员全体党员,团结所联系的人士,发扬孙中山爱国、革命和不断进步的精神,发挥自己的特点和优势,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职责,为巩固和扩大爱国统一战线,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促进“一国两制”、和平统一祖国,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本党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各项工作必须服从和服务于这一中心,为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多作贡献。鼓励党员和所联系的人士发挥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在各自的岗位上,努力工作,做出成绩。同时,积极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本党坚持以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作为衡量一切工作的标准。

本党以促进祖国和平统一为工作重点。本党拥护按照“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通过中国共产党同中国国民党对等商谈,实现第三次国共合作,完成祖国统一大业,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两个中国”、“一中一台”或“一国两府”,坚决反对任何旨在制造台湾独立的企图和行动。本党赞同台湾海峡两岸实现直接通邮、通航、通商和双向往来,加强经贸合作和各方面的交流,并为此而积极开展工作。

本党把加强自身建设放在重要地位,通过思想建设、组织建设、领导机构建设和机关建设,提高党员素质,增强组织活力,巩固党内团结,改进工作作风,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本党贯彻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努力做到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本党听取和反映党员和所联系的人士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党员的合法利益。

本党履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活动,承担政协章程所规定的义务。

本党负有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责任。